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我局已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4-09-2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零售经营;药品零售连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