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同意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3个技术委员会换届及组成方案有关批复的函
[摘要] 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现将《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3个技术委员会换届及组成方案的复函》(标委办综合函〔2014〕222号)转发你单位,请通知相关技委会遵照执行。附件: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3个技术委员会换届及组成方案的复函(标委办综合函〔2014〕222号)
[发布日期] 2014-12-0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管理;标准;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