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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罪中“对人体健康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伪劣医疗器械;产品;货值金额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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