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可黑龙江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院对碳素光治疗机等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摘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10月23至25日对黑龙江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院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院对碳素光治疗机等7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的资格。其有效期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4-11-29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电气设备;医疗器械;碳素光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