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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药人字[94]429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药人字[1996]第216号)的要求,为继续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现就1997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注册登记工作;年度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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