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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摘要] 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件工本费
[发布日期] 1992-10-16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评审费;医药管理部门;生产准许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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