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兼并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跨省兼并后若干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械安〔2009〕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生产条件和企业管理符合法规要求、企业进行100%收购的情况下,如企业提出跨省地址变更申请,可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独立生产企业;企业;要求申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