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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经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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