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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可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医疗器械检测对象检测资格的通知
[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4年4月12日至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院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院在“广西南宁市科园西九路23号”16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5号”1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5-13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检测;检测资格;资格认可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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