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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药、仿制药品申报资料收审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为适应药品审批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收审的新药及补充申请资料、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审的仿制药品申报资料等,自1999年 3月19日起,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收审。涉及新药、仿制药品技术审 评过程中的补充资料等,仍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领取有关证书、批件也请 持相关证明到药品注册司办理。药品注册司收审、发证对外办公时间暂定每周一、三(上午 8∶30-11∶30、下午13∶00-16∶30),地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门东侧二楼,电话: (010)68313344-2206,2207。特此通知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注册司;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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