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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天津市市场和...(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等2个机构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摘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增补检验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等162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焦亚硫酸钾等1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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