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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86号),“复方甘草合剂”已更名为“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原“复方甘草合剂”生产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新的质量标准生产“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按处方药管理。对于已上市的“复方甘草合剂”可在药品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复方甘草合剂;食品药品监督;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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