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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局制定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重新确定了新药的定义,设立了新药的监测期制度,并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注册管理职能作出新的规定。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将依法作出较大调整。为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工作的调整,做好工作的衔接,经研究决定:
[发布日期] 2002-10-30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品注册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申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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