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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三、培训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首次培训应当完成...(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学时数及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四)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从业。(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农村药学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两网建设,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号局长令)规定,现将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
[发布日期] 2004-11-17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药学从业人员;培训;食品药品监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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