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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咨询函((2016)苏0591民初45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玫瑰果能否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玫瑰果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请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相关产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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