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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畜牧(农业、农牧) 厅(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兽药的生产、 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药品、兽药市场秩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动物疫病防 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为满足兽药使用需求,以人用合格药品 弥补兽药品种不足时,采购的人用药品必须是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 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加盖“兽用”标志,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 经销假兽药进行处罚。
[发布日期] 2000-03-05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兽药;药品;兽药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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