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09年全国部分报纸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监测情况(第一批)的函
[摘要] 国中医药政函〔200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 今年3月1日至31日,我司监测人员选取全国62家都市类、文摘类报纸进行了中医医疗广告情况的监测,共监测中医医疗广告653条次,发现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634条次,违法率高达97.1%。违法行为主要有:涉及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100%),没有注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94.2%),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93.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63.9%)。 从分类来看,个别地区都市类报纸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数量较多,如河南《大河报》发布104条次、新疆《乌鲁木齐晚报(汉)》发布87条次、天津《今晚报》发布65条次。文摘类报纸中跨地区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情况严重,如江苏的《中国剪报》刊登了北京、河北、山西、河南等四个地区有关医疗机构的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四川的《人力资源报》刊登了广东、广西、陕西等三个地区有关医疗机构的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此外,监测中还发现一些医疗机构多次在多个地区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如北京施恩医院、石家庄汇仁中医院等。 现将此次监测结果分省下发给你们。请对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我局近期下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查处,并形成工作报告于2009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司。
[发布日期] 2009-05-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医疗广告;中医;条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