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房山区等10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办发〔2007〕3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一年多的创建,北京市房山区等10个区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保证示范区质量,根据示范区创建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市房山区等10家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一家省党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期一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发布日期] 2007-07-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公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