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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卫办新发〔2009〕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精神和全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制定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和信息服务内容依法进行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再受理审核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审核非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处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的受理、审核、复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地应当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办事指南在部门网站上登载,并推进该项工作的在线受理、审核等。
[发布日期] 2009-07-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医疗保健;互联网;服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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