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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
[摘要] 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贯彻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中发[1997]第5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新建的戒毒医疗机构的审批,除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有关规定外,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机构审批获准后,方可从事戒毒医疗活动。
[发布日期] 2000-01-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戒毒;禁毒;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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