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等11家单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试点)项目建设单位通知
[摘要]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自2005年我局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试点)项目建设以来,各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探索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有效途径和机制,总结经验,2006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试点)项目建设,扩大项目建设范围。现确定北京市房山区等 11家单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试点)项目建设单位(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地区(试点)项目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认真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要进行评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做到边建设,边总结,边推广。
[发布日期] 2006-01-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技术推广;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