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办函〔2008〕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因“5.12”汶川大地震延期的全国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现定于2008年9月19日至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会议主题、参加人员、会议地点以及经验交流单位均不变(详见今年4月已发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08〕6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会人员请于2008年9月18日(星期四)报到;会议经验交流单位代表(名单见《关于参加全国社区 中医药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大会交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函〔2008〕38号))请于2008年9月18日上午12:00前报到,会议将在下午安排预演示。 二、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将会议回执于2008年9月12日前传真至四川省成都市卫生局,以便会务安排。
[发布日期] 2008-08-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经验交流;会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