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等13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决定
[摘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开展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按照总体安排,所辖县(市、区)80%以上已经创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县级)的地市级以上地区,可以申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地级市以上地区)荣誉称号。
[发布日期] 2012-01-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基层;我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