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房山区等148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摘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52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有关要求,自2012年起,我局决定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实行5年有效期满复核制度。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206号),经我局医政司对各地2012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期满复核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委托各有关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估,进行社会公示等程序,我局决定将北京市房山区等128个县(市、区)命名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北京市西城区等20个区命名为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发布日期] 2013-01-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先进;基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