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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医函〔200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地区(即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总体部署,现将2009年度示范地区申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09年推荐的候选示范地区应为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地区。在确定为省级示范地区时按照国家示范区标准进行过评估并合格的,申报前不再安排省级评估程序,可直接申报。
[发布日期] 2009-08-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医药;示范;申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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