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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申报单位条件(一)民族医医院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含二级);(二)经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民族医医院3年以上...(三)民族医特色突出,学术水平较高,人才梯队较为合理,临...(四)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五)有民族医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六)有开展医疗、科研、教学工作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先进的设...(七)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二、申报程序与数量(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二)内蒙、西藏、新疆自治区上报的申报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三、注意事项(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制作成软盘(Word文本)一并上...(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三)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作为附件同时上...(四)申请表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五)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吴凯 严华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办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局决定在全国民族医医院中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工作。通过4年建设,使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成为民族医特色突出、专科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管理科学、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民族医医院。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一)民族医医院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含二级);
[发布日期] 2006-09-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申请表;申报;民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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