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要求,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负担,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是指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己种植、采收、使用,不需特殊加工炮制的植物中草药。 二、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发布日期] 2006-08-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草药;中医药;自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