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
[摘要]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膏方在我国应用已有千余年历史,具有因人制宜、处方灵活、服用方便等特点,在保障和增进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医“治未病”工作的不断发展,膏方日益推广普及,尤其在我国南方地区已广泛使用,成为群众广为接受的慢性病调理和养生保健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发展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医疗机构、人员不规范使用和制备膏方等问题,为加强膏方管理,促进规范应用,保证安全有效,推进膏方特别是在北方地区的进一步推广应用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膏方服务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开展膏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设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或民族医临床科室,有符合要求的膏方制备场所及相关设备或与具备膏方制备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发布日期] 2013-05-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膏方;处方;医疗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