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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超载等违法...(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三)其他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形。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六)其他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并违法施工的; (三)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存在重大通...(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
[摘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发布日期] 2016-09-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水上交通安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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