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七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环发〔2001〕15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规定,按照总局2005年度全国业务培训计划的安排,总局决定举办第七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 培训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承担.现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5-04-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培训;环境;国家环保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