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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第五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第六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 对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第八条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稽...第十条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向被稽查对象发出《...第十一条 环境监察机构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时,稽查人员应当两人以...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有权行使以下职权: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应当为稽查涉及的相关排污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四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采取询问、调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第十五条 负责稽查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排...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第十七条 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第十八条 经稽查,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十二个月,对辖...第十九条 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第二十二条 经稽查,发现多征收排污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库...第二十三条 经稽查,发现排污者少缴排污费且属于排污者责任的,做出...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第二十五条 对经稽查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排污收费中的违法违...第二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稽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的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摘要]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已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发布日期] 2007-10-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排污费;稽查;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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