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2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明确提出:“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及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双达标”)。实现“双达标”,是2000年前我国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之一,它将有效地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为了确保实现国务院规定的目标,统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达标工作的要求,我局编制了《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1998-11-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达标;功能区;城市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18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