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车用汽油清净剂监督管理的公告
[摘要]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科学利用车用汽油清净剂,保持汽油车排放控制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和《车用汽油清净剂》(GB 19592-2004)、《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1-1999)的规定,现就车用汽油(包括车用乙醇汽油)清净剂监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车用汽油加入的汽油清净剂应符合标准要求,所有车用汽油清净剂应在我局申请登记备案。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备案的清净剂目录。
[发布日期] 2008-01-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清净剂;车用汽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