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站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自2004年开始,总局将依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 现将《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按此要求组织本省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工作。你局预审合格后,总局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申请总局验收时,需提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并填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附件三)和《全省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我局规划与财务司。
[发布日期] 2004-01-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监测站;验收;达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