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摘要]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推荐绍兴袍江工业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浙环〔2005〕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应按照《绍兴袍江工业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依托园区独特的区位优势、经济实力和行业特点,积极建设纺织、食品饮料、包装材料、机械电子和生物制药等产业链,建成一批生态工业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园区生态工业管理体系,使园区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得到根本转变,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发布日期] 2006-12-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园区;生态;示范园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