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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吉林省通化县等10个县(市、区)“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吉林省通化县等10个县(市、区)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县(市、区)创建,目前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县(市、区)考核指标要求。根据《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等规定,我部决定授予通化县等10个县(市、区)“国家生态县(市、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争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践行者和引领者,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早日实现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发布日期] 2016-06-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生态县;通化县;生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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