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审批京海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摘要]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京海煤矸石电厂2×3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京煤集公文〔2005〕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该工程目前选址方案为乌海市海勃湾区,距离海勃湾城区仅2.5公里,位于乌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厂址位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且位于乌海市主城区海勃湾区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选址敏感。评价单位在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该厂址不位于乌海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建设单位增加厂址的比选方案,并进行同等深度的论证,确定工程可行的选址方案。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资料,本次扩建工程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尚未落实。乌海市属于国务院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工作任务很重,请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该工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发布日期] 2005-05-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乌海市;工程;环境影响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