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沿海城市开展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通知
[摘要] 辽宁、山东、河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环境保护局 大连、青岛、烟台、秦皇岛、舟山、厦门、深圳、北海、海口、三亚市环境保护局: 海水浴场水质状况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定期监测和公布海水浴场水质状况既为公众选择浴场提供服务,又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近几年,我国一些沿海城市陆续开展了海水浴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受到公众的普遍欢迎。总局决定从2002年开始,每年夏季,在大连、青岛、烟台、秦皇岛、舟山、厦门、深圳、北海、海口、三亚等十个沿海城市的主要海水浴场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十个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周报》。请你局按照总局编制的《沿海城市海水水质监测方案》(见附件),认真组织监测,并按时将数据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发布日期] 2002-04-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海水浴场;监测;水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