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轻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2),现将全面实施轻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国家环保总局终止了仅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1-2001,以下简称“国1标准”)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一类轻型车的环保型式核准达标车型目录。 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停止此类车的制造和销售;各地环保部门应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对仅达到“国1标准”第一类轻型车的注册登记。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国1标准”第一类轻型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发布日期] 2005-07-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国家环保总局;轻型车;核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