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各申报单位: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7号令”)将于2010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9月12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17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0-09-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化学物质;号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