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利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成果,科学、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排污费规范、足额征收,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必须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征收,并将核定、征收情况纳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关工作的年度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排污费;监控;污染源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