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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4〕141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这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05-01-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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