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摘要]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为其外墙,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1999-03-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噪声;环境保护局;锅炉房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