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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函
[摘要]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我局对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了复查。经现场考核和媒体公示,现同意你市通过复查。
[发布日期] 2008-02-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环境保护;模范;减排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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