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3705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2006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关于颁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
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环境污染治理设...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和废气 ...
关于湖南涟源煤炭综合利用坑口电厂2×1...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
关于加快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批准换发秦皇岛核风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秦皇岛核风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公司办〔06〕01)收悉。
[发布日期] 2007-02-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设备;承压;民用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58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