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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体性中毒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连续作出批示,要求彻底清查,防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再次发生,并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并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严查行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一次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3-06-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工艺;以下;淘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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