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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的要求,2005年前,全国将分期集中建设一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为防止工程建设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4-02-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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