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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河北省围场县等地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二批试点地区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我局《关于批准北京平谷县等地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环然[1996]179号)发出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第一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社会反映良好。根据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发展的需要,各地又积极组织申报第二批试点。经研究,现批准河北省围场县等31个地(盟)、县(市、区、旗)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二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请你们接此通告后,参照对第一批试点地区的管理要求,近期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 二、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环办然字[1996]046号)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发布日期] 1997-02-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示范区;生态;试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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