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到期延续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各有关单位: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自1994年5月1日发布实施以来已经五年。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第一批颁发的《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已陆续到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即将开始受理有关延续事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1999-11-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化学品;登记;登记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