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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工业污染防治,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及时了解掌握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我部印发了《关于报送2007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的函》(环办函〔2008〕190号),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按照文件要求提交了总结报告,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陕西、甘肃等11个省市环保局(厅)规范、完整地填报提交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用表》。我部对各地上报的2007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了统计和汇总,现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中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发布日期] 2008-12-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清洁;审核;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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